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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在线申请直接按要求填写即可。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8)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0)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1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三、市政府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是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
四、监督和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源: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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